“你家著火了,快回來看看吧,我已經打119了!”物業公司員工小張在例行巡查時發現,小區某單元某室內冒出陣陣濃煙,便趕緊電話聯系了該戶業主老李,同時撥打了火警電話。

很快,消防趕到了現場,并使用樓道內的消防栓撲滅了火情。由于短時期內用水量過大,即使小張和同事已用沙包圍住了電梯口,但兩部電梯還是進了水。電梯維保員趕到現場后,雖立刻采取了緊急措施,但電梯還是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害。

考慮到小區業主們的出行需求,物業公司及時對接電梯維修公司,對受損的兩部電梯進行了維修。消防對火災原因進行了分析,認定此次火災系業主老李在客廳使用私接的拖線板導致電氣線路故障引起的。因此,物業公司找到老李,要求其支付電梯維修費。

“火小的時候,你們就應該發現!如果當時用滅火器滅了,不就好了?你們自己的不作為才導致損失擴大的!”老李振振有詞,拒不支付電梯維修費。溝通無果后,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發現案涉房屋發生火災后,及時聯系消防部門滅火,這是為了維護小區公共利益及老李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損害,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緊急措施。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此次火災因案涉房屋電氣線路故障引發,老李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案涉房屋具有管理責任,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在發現火災后,及時聯系了消防員、電梯維保員,并使用沙包圍在電梯口以避免電梯受損,不存在未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情形,故無需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老李向物業公司支付相應電梯維修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導致的更大的損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損失的緊急措施。緊急避險是一種合法行為,是在兩種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時都得到保護的情況下,不得已而采用犧牲其中較輕的利益,保全較重大利益的行為。

本案中,案涉房屋發生火災,可能會導致本樓層甚至是本單元樓業主的人身及財產產生損害。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采取報火警讓消防部門滅火的行為,系緊急避險。老李作為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支付電梯維修費。

法官提醒,生活中大家在使用拖線板時,應購買正規生產廠家生產的產品,及時更換老舊的拖線板。家中無人時,應關閉非必要使用的拖線板、充電器等,注意用電安全,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