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長途運輸駕駛員的工資一直沒能給付,反而倒打一耙,以駕駛員未能及時交還“車鑰匙”造成停運損失為由索要賠償。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民事糾紛,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李某名下有一輛重型貨車用于長途運輸,其情侶王某代李某經營該重型貨車的貨運業務,并雇請陳某駕駛該車,約定月工資1萬元,王某和陳某各持有車鑰匙一把。因經營不善,王某一直未能完全支付陳某工資。

既沒有運輸業務,又被拖欠著部分工資,陳某索性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陳某向王某索要工資,王某拒絕支付。陳某無奈,只得報警處理。在派出所經民警調解,王某出具欠條。同時,王某提出陳某扣押其車輛,次日陳某就將車鑰匙交還王某。欠條出具后,王某仍然沒有兌現,陳某遂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了陳某的訴請。判決生效后,陳某非但沒有拿到期盼已久的工資,反而被李某告上法庭,以非法“扣押”車輛導致產生停運損失為由要求其賠償。

審理中,陳某辯稱,其作為駕駛員持有車鑰匙并將車輛停在停車場實屬正常,原告情侶王某(實際經營人)本身持有另一把鑰匙。王某因拖欠工資出具欠條后,陳某也將車鑰匙歸還王某,原告提起的訴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以及過錯。本案中,陳某作為駕駛員持有鑰匙是職務行為,其被拖欠工資后暫不為雇主繼續提供勞務亦屬正常,原告并無證據證明駕駛員將車輛停在停車場造成了其停運損失。況且車輛的實際經營者也持有車鑰匙,即使有貨運業務,在駕駛員不為其提供勞務的情況下也不影響其經營。故原告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原告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訴訟目的應具有正當性

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目的應具有正當性。訴訟目的的正當性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所追求的目標和意圖符合法律和社會的合理要求和價值觀念。一個具有正當性的訴訟目的通常應當基于真實的法律權利或合法利益的維護,而非處于惡意、濫用權利或不正當的動機。判斷訴訟目的的正當性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案件的事實和背景,當事人的行為動機,訴訟請求的合理性等。本案中,原告方拖欠被告工資,在法院判決后仍未履行,其提起訴訟的根本目的是逃避工資給付義務,且其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無論是基于法律規定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院對其訴訟請求均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