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因肇事車輛無商業(yè)保險,車主在交通事故賠償時自掏腰包95萬余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2日,萬某駕駛機動車與同方向在前行駛由陶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陶某受傷。由于事發(fā)時陶某未佩戴安全頭盔,后交警部門認定萬某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陶某承擔次要責任。

經鑒定,陶某因意外致閉合性顱腦損傷特重型,腦疝,彌漫性軸索損傷,顱內多發(fā)腦挫傷伴出血,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等,處于持續(xù)性植物生存狀態(tài),構成人體損傷一級傷殘和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構成一級傷殘。此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陶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陶某未佩戴安全頭盔雖然并不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但陶某在事故中頭部嚴重受傷,而佩戴安全頭盔就是為了保護顱腦、抵御外力對于對于顱腦的撞擊,避免嚴重受傷,故陶某的受傷程度與其自身未佩戴頭盔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又查明,萬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只投保了交強險,未投保商業(yè)險。綜上,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81000元,萬某賠償95萬余元,陶某自擔損失10多萬元。

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后,萬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交強險”是一種強制責任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有明確的分項賠付限額,屬于基礎保障,往往不足以涵蓋全部的損失,且如遇嚴重事故,“交強險”賠付不足較為常見。

關于“商業(yè)三責險”,我們常說是“交強險”的最佳補充。是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的責任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法官在此提醒,商業(yè)險不具有強制性,但為了化解潛在的風險,建議車主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量力而行,為自己的愛車適當投保,畢竟多一份保險,就多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