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吉玉,男,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新沂市。

2022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1)蘇0381刑初634號刑事判決,以杜吉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判決生效后,罪犯杜吉玉于2023年3月7日以患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杜吉玉患所患疾病達到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經征求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4月24日回復,建議本院對罪犯杜吉玉暫予監外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決定對罪犯杜吉玉暫予監外執行。

 

 

二三年五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