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時節,雷暴大風時有發生。當路邊樹木被風刮倒砸傷行人時,誰來擔責?是自然災害?還是管理疏忽?

案情簡介

某天下午5時許,小李駕駛電動自行車沿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時,突然人行道綠化帶中的一棵樹木被風刮倒,小李避讓不及被砸傷。后小李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小李多處骨折,共花費醫療費11萬余元。

小李認為,砸傷自己的樹木屬于某綠化公司所有并管理,且涉案樹木系新栽種的,未進行加固,該公司應對自己的承擔賠償責任。就賠償金額雙方協商未果后,小李遂將綠化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支付11萬余元醫療費。

經法院調查,案涉傾倒林木系被告公司種植,且在該公司養護期內。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林木致人損害的,采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疏忽、懈怠的過失。此時應當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舉證證明其已盡管理、維護義務,且不存在主觀過錯,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樹木被風刮倒致行人受傷,被告公司作為案涉林木的管理人,如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便應承擔侵權責任。經法院調查,案涉林木系新栽種,被告公司未采取合理的加固和必要的防護措施,被風刮倒致人受傷。法院認為,被告公司對案涉林木負有管理、維護義務,在特殊天氣情況下,應當加強檢查做好防護工作,防止林木傾倒對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但被告公司未及時對案涉林木進行加固,致使林木被風吹倒砸傷原告。被告公司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在非機動車道上正常行駛,無法預見樹木會突然傾倒,原告對本起事故的發生無明顯過錯,無需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11萬余元醫療費。宣判后,雙方未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種好管好行道樹,綠化安全要兩全。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對責任路段的林木采取合理的防護措施,積極應對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加強日常巡邏,減少安全隱患,以免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