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去法院打官司,最后卻給了被告3000元,這是咋回事?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在調解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時出現了這樣的情景。

事情還要從另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說起。

2022年,朱某、徐某在潤州區某房產中介的撮合下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約定買家徐某向房產中介支付一萬元定金,事成后買賣雙方給付房產中介居間傭金1萬余元(房屋轉讓價款的1%)。合同簽訂后,房產中介協調雙方辦理了標的房屋網簽登記手續,并幫助買家辦理了全部銀行貸款手續。銀行貸款審批通過后,標的房屋交易只剩下產權轉移這一環節,但此時,買家徐某卻發現案涉房產除了賣家朱某已告知的銀行抵押貸款外,另外還有20萬元借款糾紛的抵押,買家徐某認為交易存在風險,遂不同意再購買該房產。后朱某將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賠償違約金、承擔訴訟費,并提出不予退還定金的請求。

潤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約定,朱某應保證房產權屬清楚,無產權糾紛,并于房屋過戶前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權,但是涉案房屋在約定日期并未解除全部抵押,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一定過錯,故對朱某主張定金罰則不予支持。徐某明確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不購買原告房屋,在履行涉案合同中亦有一定過錯,且徐某同意將給付給原告的1萬元中的5000元作為賠償。基于合同約定、雙方履行合同的情況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確定徐某賠償朱某5000元,朱某和徐某各自承擔訴訟成本。因定金在房產中介處,判令由房產中介支付朱某、徐某各5000元。該案判決后,房產中介并未履行,經徐某申請強制執行,房產中介需支付徐某的5000元已經履行完畢,但朱某的5000元仍未履行。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交易終止,房產中介的居間傭金也落了空。今年4月,房產中介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徐某支付中介傭金損失1萬元。后法院在審理該起中介服務糾紛案件中向房產中介釋明,根據民法典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一次調解,兩案事了。本案中,房產中介因沒有查明該房產的抵押情況并告知買家,具有明顯過錯,導致未能促成房產買賣完成,但考慮到其在中介活動中付出了勞動,賣家朱某已在上個案件中獲得買家5000元定金賠償的事實,故承辦法官殷清波提出由買家支付給房產中介2000元、徐某不再支付報酬的調解方案。由于房產中介在上個案件中需支付朱某5000元,經過抵銷,房產中介還需支付朱某3000元。最終,三方在調解協議中簽字同意這一調解方案,并當場履行完畢。

案件調解是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的重要方式。本案將溝通作為解決問題的橋梁,最終使案件圓滿解決,切實避免了機械司法,讓當事人感受到了法院的溫度,鮮明體現了以人為本、能動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