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2023)蘇1282刑更1號 罪犯陳莉,女,1992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縣, 公民身份證號碼422326199210091029,漢族,初中文化,務 工,住咸寧市通山縣大路鄉塘下村六組粟林下36號。因吸 毒,于2018年12月17日被湖北省通山縣公安局決定行政 拘留三日;于2018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通山縣公安局決 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9年1月7日被湖北省通山縣 公安局責令社區戒毒三年;于2019年5月22日被湖北省通 山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9年6月3日被 湖北省通山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本案,于 2021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7月26日決定予以逮捕,因其以懷孕為由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而未予執行。 2022年12月12日本院決定對罪犯陳莉暫予監外執行。 2023年4月7日,罪犯陳莉以分娩后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為由,向本院再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經審查即予當 日立案并予以公示。 

經審查查明,罪犯陳莉于妊娠40周后正常分娩,于2023 年3月3日產下一男嬰,現正處于哺乳期,該事實有出生 醫學證明、費用結算單、住院收費票據及電話詢問筆錄、 遠程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認為,罪犯陳莉系正在 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陳莉于2022 年 12月 12日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并于當日送達,應自 2022年12月12日起計算暫予監外執行期限,其自2023 年3月 3日分娩后即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應自2023 年 3月 3日起計算,實際刑期應至 2023年 12月 11日 止。 綜上,業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 定,決定對罪犯陳莉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