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有的人投入資金購買礦機,企圖通過這種途徑獲得高額收益,卻忽略了虛擬貨幣價格波動產生的影響。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購買礦機合伙挖礦產生的糾紛,法院認定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有損公共利益,“礦機”買賣托管相關協議無效。

2021年10月起,黃某陸續在蘇州某公司處花費41萬余元購買了8臺“礦機”,并簽訂《電子設備購買托管協議》詳細約定收益分配等事宜。后黃某投資的“礦機”陸續開始“挖礦”,蘇州某公司引導其通過虛擬幣錢包實時查看挖礦收益入賬情況。但是后續黃某“投資”的虛擬貨幣價格持續走低,其便起訴至昆山法院,稱投資至今從未看到過電子設備及工作場地,也從未收到過任何“挖礦”收益,整個過程系蘇州某公司為騙取投資資金“自導自演”,并要求蘇州某公司歸還全部投資款項41萬余元。

蘇州某公司辯稱自身無任何欺詐行為,黃某自愿追求風險投資,因未達到預期投資目標就主張返還投資款項于法無據。

昆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受欺詐的證據不足,黃某實際知曉“礦機”買賣及“挖礦”情況。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門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本案原告投資行為違反上述通知規定,違背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影響金融安全,有損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案涉《電子設備購買托管協議》無效。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蘇州某公司返還黃某28萬元,礦機由蘇州某公司所有,雙方實際獲取的虛擬幣,由雙方各自所有。

黃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這是一起涉及虛擬幣以太坊礦機買賣及合作挖礦的新型案例。這類案例的裁判尺度,應當與國家對虛擬幣的政策和精神相吻合,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的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國家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虛擬幣交易及礦機交易、挖礦合作相關案件的處理,應與上述精神對齊。更進一步而言,虛擬幣相關交易,涉及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國家金融安全,挖礦產生巨大能耗,有違綠色環保原則。故這類交易,關系到公序良俗問題,因其違反公序良俗,故而應認定有關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