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債務人因無法及時結清欠款而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是常見現象,對于債務人出具欠條后第三人重新出具欠條的,到底由誰來承擔還款責任?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2年7月,被告石某在原告王某處購買廚衛裝修材料,合計20000元,當日被告石某給付5000元,剩余15000元口頭約定于裝修完成后給付。裝修完成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石某付清貨款,但被告石某以暫時沒錢為由拒絕給付,在原告王某要求下,被告石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被告石某未按期給付欠款, 2024年4月6日,原告王某與被告石某因欠款糾紛到達派出所,被告石某父親石某某聞訊后也到達派出所,當場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條一份,原告王某于是將被告石某之前出具的欠條交還給了兩被告,后被告石某某也未按期給付欠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還款。石某抗辯原告已將其欠條歸還,其持有的為復印件,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合法有效。被告石某某就該筆欠款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條,原告王某將被告石某的欠條原件交還給兩被告,應當視為原告王某認可債務由被告石磊轉移至被告石某某,被告石某從該債務中脫離出來,該欠款應當由被告石某某履行,故以此判決由被告石某某給付原告王某欠款15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了債務的轉移,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了債務的加入,兩者的本質在于原債務人是否從原有債務中脫離出來,債務轉移后原債務人不需要繼續承擔債務,而債務加入原債務人仍需要繼續承擔債務。就本案而言,被告石某某作為案外人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條,王某予以認可,可以視為王某認可石某某作為共同債務人加入到債務中來,而王某將欠條歸還給被告石某,應當認定為王某同意石某從該債務中脫離出來,債務從石某轉移到石某某,故原告王某再要求石某承擔還款責任難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