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王某某、李某某大學畢業后,經某市農業局二次分配至某集團(農業局下屬單位)任職,由某集團分配房屋一套。該房屋因農業局建設宿舍樓被拆除,農業局與某集團經過協商又為原告調換一套住房(有自建部分,原告另行支付800元購買)。原告自1996年起至2018年征收前一直居住使用該房屋。后該房屋被征收。原告與被告某區住建局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確定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后原告又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房屋征收補償款及房屋內物品損失等72萬余元。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提交了涉案房屋自建部分的評估及獎勵原告搬遷補償等合計169495元的說明。法院還查明,案涉房屋的評估價678065元,與原告類似情況的六戶均獲得房屋征收補償。

【評析】關于自管公房承租人是否有權參與房屋征收補償款分配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自管公房所有權人與承租人雙方屬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當自管公房被征收后,自管公房租賃人有權獲取搬遷補償、獎勵,但對于自管公房本身的征收補償款分配,應充分尊重單位與租賃人的約定及相關政策規定。如果雙方約定或政策規定自管公房被征收,承租人有權參與補償款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判應予認可。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沒有相關政策規定的,人民法院裁判不予認可。

第二種意見認為,自管公房租賃具有福利分房性質。這種福利性分房含有職工工資福利補償的屬性。承租人與單位之間的公房租賃關系不同于市場上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房屋租賃關系。其因租賃自管公房而產生的權益具有“準所有權權”的性質,這與租賃直管公房而產生的權益本質上是一致的。目前大部分城市的政策均規定直管公房被征收租賃人有權獲得該房屋的大部分補償。人民法院應當參照適用上述關于直管公房被征收時對其承租人補償的規定,支持自管公房租賃人的訴求。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自管公房是住房商品化改革前的產物。當時大部分單位職工工資福利較低,不少單位建設自管公房,以房屋實物的形式分配給職工居住。這種福利性分房含有職工工資待遇補償的屬性。自管房承租人繳納的租金實行的是同直管公房類似的福利政策性租金,具有象征性。在法律、司法解釋對自管公房被征收后承租人權益補償問題缺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各地關于直管公房被征收后承租人權益補償問題的政策規定,并綜合租賃時間長短、承租人有無可能參與房改、有無另行購買商品房等情況,裁量補償的比例。

本案中, 案涉房屋是農業系統建設的自管公房,王某某、李某某為該公房的承租權人,其具有長期以遠低于市場價格占有、使用該公房的權利。王某某、李某某是案涉房屋的“準所有權人”,故王某某、李某某在某區住建局對案涉房屋進行征收時,有權要求獲得補償。案涉房屋因歷史遺留問題未參與房改,但王某某、李某某對案涉房屋享有的福利待遇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法院參照《某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及直管公房征收補償款分配政策,按照公房市場評估價的 60%支付分配補償款給承租人,有理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