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丹鳳,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吉林省農安縣。王丹鳳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轉逮捕,同年12月3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蘇0581刑初1022號之一刑事判決,以罪犯王丹鳳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決生效后,本院移交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于2022年9月13日對罪犯王丹鳳收監執行,其刑期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罪犯王丹鳳被收監后,因檢查出懷孕,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蘇0581刑更17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開始日期為2022年11月28日。

2023年6月15日,罪犯王丹鳳向本院提交了出生醫學證明、出院結算票據等材料,證明其于2023年5月31日產下一女,之后其以自己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查,罪犯王丹鳳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依法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王丹鳳已實際服刑76日,因懷孕暫予監外執行185日,剩余刑期應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6日,罪犯王丹鳳的哺乳期已涵蓋剩余刑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王丹鳳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