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假建字第020號

    罪犯胡某年,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4月14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1刑初3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某年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退出的違法所得八萬元,依法上繳國庫,剩余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

    罪犯胡某年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八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八萬元依法上繳,剩余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法院結案說明全部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對罪犯胡某年同意適用社區矯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某年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