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和氣生財”,同在一個夜市擺攤,本應互利共贏,可偏偏有人為了攤位大打出手,不僅傷了和氣,搞砸了生意,更觸犯了法律。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爭搶擺攤位置而引起的故意傷害案件,11萬元的高額賠償金再加上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的刑罰,被告人賈某也為自己的一時沖動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這天傍晚,被害人楊某像往常一樣,在人流密集的十字路口選了個好位置擺攤賣炸串。沒過多久,賣鴨頭的賈某也開著攤位車在旁邊停下,眼看兩家攤位離得太近,擔心會影響自己的生意,楊某便讓賈某將攤位挪開,遭到賈某拒絕。

這下“點燃”了沖突的“導火索”,兩位攤主先是展開“言語攻擊”,但不僅不解氣,反而更激化了矛盾,賈某揮舞拳頭欲打楊某,楊某也“不甘示弱”,將醬料、垃圾等物扔向賈某,層層怒火累積之下,這場沖突最終從口角相爭演變為武力比拼。賈某隨手抄起案板上用來剁鴨頭的菜刀,向楊某砍去,楊某本能地伸出左手去擋,導致左側尺動脈破裂、左前臂皮膚創口。經鑒定,楊某的兩處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傷二級,綜合評定為輕傷二級。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都是我腦子一熱才造成了這樣的后果,我賠了這么多錢,又被判了刑,再賣多少鴨頭也沒辦法彌補了……”庭審中,賈某悔恨萬分。

“打輸住院,打贏坐牢”并非玩笑。日常生活中遇到突發矛盾在所難免,而打架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輕則承擔高額的民事賠償責任或行政處罰,重則涉嫌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法官提醒,大家要以案為戒,敬畏法律,尋找合法的途徑解決矛盾,否則可能像賈某一樣不得不接受“沖動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