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蘇通女獄假建字第號

    罪犯周玉玲,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江蘇省昆山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1197912074725,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0年1月10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3刑初182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玉玲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退贓退賠人民幣二百八十九萬四千二百二十九元八角八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6日交付執行。2022年6月2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6刑更55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10日止)。

    罪犯周玉玲自上次減刑后能做到認罪悔罪,考核周期內雖存在違反定置管理規定、伙吃伙喝等違規行為,但經過民警的批評教育,該犯能夠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現該犯能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考核周期內,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2023年10月23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蘇0583執2976號結案通知書,表明該院(2019)蘇0583刑初1824號刑事判決書中周玉玲的財產性判項已執行完畢,現予以結案。

    昆山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安幫科(社區矯正執法大隊)評估認為罪犯周玉玲符合在昆接受社區矯正的條件。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玉玲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