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環保、成本低……近年來,電動車作為一種新能源車,漸入大眾視眼,并逐漸被大眾所接受,成為燃油機動車的替代品。然而,不少地方仍出現電動車雖被認定為“機動車”,但無法投保交強險的尷尬。啟東的施某就因駕駛被認定為“機動車”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面對傷者的賠償請求,其欲哭無淚“是保險公司不給上交強險,為何還要我個人承擔損失賠償?”近日,啟東法院審結了該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3日,施某駕駛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經過某一路段時,與在該路段行駛的由袁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袁某受傷。啟東市交警隊對該起事故認定為:施某和袁某承擔同等責任。同時作出認定:施某駕駛的‘金彭’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袁某駕駛的系車牌號為蘇FXXX號的電動自行車。

事故發生后,袁某被送往醫院就診,并花去醫療費,其傷情經鑒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為此,袁某要求施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施某抗辯,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駕駛的車輛屬于機動車,但該機動車類別是屬于目前社會形態中的一種特殊類別,無法購買交強險,袁某的損失應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承擔。同時,施某亦提供了其向多個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交強險,但多家保險公司均未同意施某投保請求的證據材料。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施某與袁某就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施某作為交通事故的侵權人,應對袁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至于施某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考慮到其駕駛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已經有權部門認定為機動車,但鑒于我國目前低速電動車在車輛登記管理以及交強險的承保上尚處于落后狀態,如因非可歸責于車輛所有人的原因而無法投保交強險,其亦無法得到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判決其違反法定義務(即投保交強險)而承擔交強險的民事責任,有失公允,故認為侵權人宜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袁某在事故發生時駕駛的系電動自行車,綜上,在對袁某的損失進行合計后,法院判決施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一般情況下,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對已經明確事故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以及商業險范圍內先予賠償。即便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法律亦賦予了保險公司先予代為賠付的責任,目的在于維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傷者的合法權益。但對于本案中這類雖被認定為機動車,但無法投保交強險的電動車,應“特殊對待”。根據國家對機動車的登記制度,未被列入國家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車,是不能進行注冊及上牌的。市場上不少產品在生產出來后,未經國家批準合格,車管部門不予上牌,并嚴禁上路行駛。車輛既然無法上牌,保險公司亦會對電動車的投保申請予以拒保。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涉及損失賠償時,應對侵權人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數額較為合理。在此提醒注意,在購買電動車前,應認準國家工信部《公告》上的產品目錄,或者前往車管所及保險公司咨詢能否上牌或能否投保。對工信部《公告》目錄以外的電動車,應謹慎購買、謹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