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債務人、擔保人還錢,結果對方卻說簽了離婚協議,凈身出戶。通過“凈身出戶”的方式拒絕履行債務,這些“小伎倆”真的有用嗎?面對如此情況,債權人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近日,啟東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顧某向高某借款,陳某和張某提供擔保。2020年,高某以顧某、陳某、張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借款。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顧某支付高某借款本金490萬元及利息,陳某、張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顧某、陳某、張某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高某申請強制執行。因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22年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

2023年,高某發現擔保人陳某與其妻子黃某在離婚、復婚再離婚期間,均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認為陳某是假借離婚“凈身出戶”逃避債務,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陳某與黃某離婚協議書中“由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住房1、住房2所有權歸女方所有”的約定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黃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2007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男方除個人衣服等日常用品外,婚內所有共同財產自愿放棄,雙方婚內購置的某小區住房1歸女方所有和居住。2010年,陳某、黃某復婚,2014年,雙方再次協議離婚,約定雙方共同購置的分別位于不同小區的住房1和住房2及小轎車的所有權歸女方所有,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均由男方承擔歸還。

再查明,住房1系以黃某名義于1996年購買,產權證登記在黃某名下。住房2系2011年以陳某、黃某名義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二人名下。

法院審理

法院綜合現有證據認為,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意義上的惡意,是指當事人對于事實是否明知。陳某與黃某均為銀行工作人員,兩人對于借貸、擔保、房屋產權等財務知識應為熟知。黃某對于家庭財產情況應有全面了解,且二人有共同向他人出借民間借貸的先例,黃某稱其對陳某擔保情況不知情明顯違背常理。

陳某與黃某在2014年的離婚協議中涉及的房產有2套,其中住房1早在二人2007年離婚時已處分給黃某,時間早于陳某為顧某向高某提供擔保的時間,2014年離婚協議中關于該兩套房產的約定延續了兩人之前的財產約定方式,沒有作出新的處分,不能認定陳某與黃某對該套房屋存在惡意串通。而住房2系黃某2010年復婚后購買,應認定為陳某與黃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住房2取得于陳某為高某提供擔保之后,陳某與黃某明知陳某須對高某出借款項承擔擔保責任,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全部財產歸于黃某,全部債務歸于陳某,對該套房屋的分割明顯存在惡意,影響了高某的債權實現,損害了高某的合法權益,依法確認“由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住房2的所有權歸女方所有的約定無效該約定”無效。

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若想投機取巧,借離婚之便逃避本有能力履行的債務,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失去了個人信譽。

實務中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通過離婚不當分割或者無償贈與、低價轉讓、高價買入等協議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權益落空的情形時有發生。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離婚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合意,原則上應當合法有效。但因無償贈與等方式減損債務人財產,導致債權人實現債務的目的落空時,法院賦予了債權人提起確認財產分割無效或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在丈夫對外負債之后,夫妻二人協議離婚,通過將大部分婚內共同財產分割給黃某所有,全部對外債務歸陳某承擔的約定方式逃避對外債務,達到了陳某可供執行財產不合理減少的目的,客觀上危害了債權人高某的合法債權,二人離婚具有惡意逃避債務的可能。法院依法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部分無效,兼顧債權人利益和舉債方配偶利益保護的平衡,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

法官提醒,任何協議必須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簽訂,不得損害第三人尤其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離婚協議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