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以低價向他人購買購物卡,再以8.5折出售,本以為穩賺不賠,卻遭遇詐騙陷阱,自己被騙無法交貨,又被買方告上法庭。近日,海安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趙某在朋友圈發布8.5折出售購物卡的廣告,崔某看到后在朋友圈進行轉發,當顧客向自己下單時,崔某便以8.5折的價格向趙某下單。崔某下單后,趙某以低于8.5折的價格向案外人李某購買購物卡。大約一個月左右,趙某會向崔某發送實物卡或電子密碼。2022年9月至10月期間,崔某為購買購物卡累計向趙某轉賬25萬余元。

2022年11月,趙某得知案外人李某一直在欺騙她,根本不存在打折的購物卡。同年12月,趙某告知崔某自己被騙了,并向崔某轉賬2萬元,同時向公安局報案。2023年6月19日,案外人李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此后,崔某要求趙某返還未交付購物卡的貨款未果,將趙某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中,趙某表示其與崔某系委托關系,而非買賣關系,實際賣方為案外人李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本案中,雖然趙某與崔某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就案涉購物卡的數量、價格達成一致,崔某將款項給付趙某,趙某曾向崔某交付部分購物卡,故能夠認定雙方之間以數據電文方式形成買賣合同關系。2022年9月至10月期間,崔某累計向趙某轉賬25萬余元,用于購買購物卡,趙某明確無法交貨并向崔某返還2萬元。崔某已支付貨款,趙某明確無法交貨,崔某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并要求趙某返還其余貨款23萬余元、賠償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趙某的抗辯,沒有證據顯示其與崔某之間存在口頭或書面委托合同,即使崔某確實知道趙某的購物卡來源于案外人李某,也不妨礙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成立,趙某作為與崔某買賣合同的相對人主體適格,仍應承擔付款義務。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來,線上購物的發展如火如荼,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許多便利。但由于交易模式并非傳統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一特點實施詐騙等犯罪行為,買家在進行線上購物時需要格外注意風險問題,避免因“貪便宜”的心理遭受金錢損失。本案中,趙某長期以低價向案外人李某購買購物卡,并以8.5折的價格出售給崔某,但實際上李某并無低價購物卡貨源,而是對趙某等人進行了合同詐騙,當李某無法交付購物卡、詐騙犯罪事實暴露時,趙某亦無法向崔某交付購物卡,且其損失可能難以追回。此時,趙某雖然也是受害人,但其作為與崔某買賣合同的相對人,收取崔某的貨款后無法交付購物卡,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