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平時在使用微信群等聊天軟件時,除了享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外,還要依法履行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啟東一女士就被同事在工作群中辱罵訴至法院維權,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陸某(男)系同事關系,兩人同在啟東一家園林公司工作,公司安排陸某為片區工作負責人,張某擔任公司會計,負責出納審批及核算。一段時間工作下來,陸某認為張某影響了其在公司的權力,便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隨意斥責張某,并故意挑剔張某工作,致使張某無法正常工作。但張某為了能夠保住工作且不破壞與陸某之間的同事情誼,便一忍再忍。不曾想,這樣的行為更加縱容了陸某的行為,一天下班后,陸某在與張某等八人的工作群內,出言辱罵張某,并發表張某與公司老板存在不正當關系等言論,張某不堪忍受,于是報警向當地派出所求助。在民警的幫助下,陸某暫時停止了辱罵,該糾紛由公司負責人出面進行協商。但之后,陸某仍不時在現實中和線上不同程度出言辱罵張某,張某精神上幾近崩潰,無奈訴至法院,要求陸某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審理查明,陸某的行為已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考慮到社會影響程度及侵權損害結果,于是安排雙方進行調解。起初,陸某態度強硬,堅稱對張某只是工作上的批評,不認為自己的辱罵行為會對張某造成影響。張某則表示,只要陸某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停止侵權并在微信群內向張某公開道歉,精神損失費無論多少都可以。陸某辯稱,其在公司是片區領導,公開道歉自己會顏面盡失,不同意張某的調解方案。

見陸某態度強硬,法官遂將民法典相關條文擺在了陸某面前,釋法明理并嚴肅批評教育了陸某。并告知陸某,公然辱罵他人行為根據情節輕重,還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受到罰款或拘留的處罰。情節較重的也可能違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面對明確的法律條文,陸某才認識到自己確實違法了,立馬答應進行調解。最終,在法官的支持下,張某與陸某達成了調解協議,陸某停止侵害張某的名譽權、人格權,在約定的時間前通過涉案微信群向張某發表道歉詞,并一次性貼補張某精神損失費3000元。

法院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在此提醒,微信群也是大家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公共空間,每個公民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道德規范,在微信群內文明用語、理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