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種名為“買青山”的新型農產品交易模式逐漸興起,即農戶將土地上尚未成熟的農產品提前出售給收購方,由農戶繼續履行管護義務,待農產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購方。這種交易模式有效解決了種植戶與收購方之間因農產品保質期較短造成的購銷兩難問題,可一旦出現農產品價格波動、嚴重減產等情況,買賣雙方極易發生糾紛。近日,啟東法院和合法庭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買青山”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從事農產品收購,被告張某在啟東市寅陽鎮某村承包土地從事大蔥種植。2023年6月,雙方簽訂《大蔥收購以及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張某一次性賣給李某某20畝地的大蔥,每畝4200元,合計84000元;培土、施肥等日常管理由張某負責并精心管理,保證出蔥時蔥純白長度不低于35公分,管理期間無病蟲害、無丟失等;李某某于2024年4月1日前取蔥。合同簽訂當日,李某某就向張某預付了大蔥收購款74000元。

同時,原告李某某與案外人苗某達成《合伙協議書》,在該《合伙協議書》中約定:“……遇有第三方故意不培育大蔥造成大蔥失收,如甲乙雙方共同與第三方交涉,協商不成由甲乙雙方中委托一人李某某向第三方種植大蔥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2023年11月某天,案外人苗某前往案涉大蔥種植的地塊,發現張某種植的大蔥長勢不好,后與張某協商不成,李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大蔥收購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2024年4月24日,在雙方各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場下,法院現場勘驗測量查明,案涉大蔥的蔥純白長度達到35公分以上,現場大蔥已經開花,地塊上大蔥有不少缺棵情況。另查明,約定兩塊地塊中另一地塊的部分大蔥已由張某自行收蔥出售。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是案涉合同約定,被告張某應向原告李某某供應20畝地的大蔥,大蔥純白長度不低于35公分,在種植期間要精心管理。雖然有關“精心管理”的內容不詳,從結果上判斷應是大蔥的長勢能夠保證用于銷售,以實現合同訂立的目的。被告張某種植培育的大蔥存在缺棵現象,整體長勢失常顯然是其未盡到精心管理的合理義務,這直接影響到張某收蔥勞務成本費用的增加以及收購方銷售的信心,從而誘發矛盾,同時張某在黃金時段放棄收割,放任大蔥逐漸開花而失去市場價值,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因此張某存在過錯。

二是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李某某應在2024年4月1日前挖完大蔥。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是,李某某在雙方約定的取蔥截止時間節點2024年4月1日之前即已明確表示拒絕收蔥。張某種植培育了大蔥,雖然種植范圍內存在比較明顯的缺棵現象,但大蔥單體長勢符合35公分以上的約定要求,且可實現20畝的大蔥供應總量,即缺棵現象尚未達到明顯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而李某某在張某的多次催促下,明確表示不再收蔥,直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故李某某構成違約。

最終法院根據雙方的違約責任大小,并考慮張某抗辯的成本費用支出也是客觀存在的損失,還結合張某自己部分收蔥的事實等多方面因素,判決張某返還預付款的40%,即29600元。至于李某某主張張某承擔違約金,因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且李某某的違約更具有根本性,故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買青山”模式看似簡單,但蘊含著一定的風險,在實踐中,由于該種交易模式的訂立時間可為農作物生長周期內的任一節點,合同價格不因農作物產量變化而改變,也不隨市場價格波動而調整,種植農戶與收購方訂立的買賣合同通常不夠規范,一旦出現價格波動、嚴重減產等情況,買賣雙方極易發生糾紛。農業生產始終要面對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在不能準確預判風險的情況下,雙方簽訂合同時,應對權利義務制定完善的條款,尤其是對一些細節盡可能多做約定。應提醒的是,不管農產品銷售模式如何發展,生產者要始終注重農業生產的質量和效率,只有產品優質,才能贏得消費者信任,才能讓收購方放心,最終實現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