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724刑更6號

 

罪犯徐剛軍,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蘇省灌南縣,公民身份號碼32082219581001001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灌南縣新安鎮人民東路140-383號,住灌南縣新安鎮五牌巷11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8月5日被灌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4年4月2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0724刑初99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徐剛軍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日經本院決定逮捕。灌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過程中,灌南縣看守所以徐剛軍患有肝硬化不予收押。罪犯徐剛軍以其患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徐剛軍患有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診斷條件不宜收監執行。灌南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罪犯徐剛軍患有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灌南縣司法局的調查評估罪犯徐剛軍社區矯正風險一般,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徐剛軍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江蘇省灌南縣)。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