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健身會館是江蘇省體育消費券定點場館。王某在該健身會館辦理健身卡和不記名洗澡水卡,在此期間王某某根據(jù)被告宣傳在網(wǎng)上搶到全民健身體育消費券,并兌換為該健身會館的洗澡水卡。王某會員卡到期后,該健身會館告知王某因其年齡已超過50歲,不適合在該健身會館健身,故不再為其提供健身服務和洗澡服務。此時,王某通過體育消費券兌換的不記名洗澡水卡尚有余額1600元未使用,王某遂與該健身會館協(xié)商退還洗澡水卡1600元余額事宜,該健身會館以王某涉嫌套取消費券資金為由拒絕退還,王某將該健身會館訴至法院,要求退還余額。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方面體育消費劵核銷后,已經(jīng)轉換為現(xiàn)金價值,健身會館已經(jīng)實際上獲得了該筆收益,且搶體育消費劵也是需要付出勞動的,消費劵金額屬于王某勞動所得。該健身會館在核銷體育消費劵后拒不提供健身和洗澡服務,屬于惡意違反服務合同約定,應當賠償因此給王某造成的損失;另一方面,體育消費劵的發(fā)行初衷在于促進全民健身運動,提高國民身體素質,50歲以上的公民也享有在健身會館健身的權利,健身會館作為體育消費劵的定點使用場所,不應當拒絕為50歲以上公民提供健身服務,王某在健身會館拒不為其提供服務的情況下,要求健身會館退還余額,屬無奈之舉,并非惡意套現(xiàn),故該健身會館應當退還王某水卡余額。

法官說法: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使用的優(yōu)惠劵、福利券、積分等實際上構成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一部分對價,在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應當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或公平原則退還優(yōu)惠劵、福利券、積分等,在無法原劵(積分)退還時,構成違約的應當向消費者支付相應對價或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