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自家養的狗咬傷了人,但為了逃避賠償責任,狗主人百般抵賴狗是自家的。近日,一起因惡犬傷人引發的糾紛在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落下帷幕,判決結果維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2023年6月,受害人黃某在屋前自留地拔草,在返回的路上,被脫牽的大型犬(高70厘米左右)咬傷左上肢。隨后,被告付某及其妻子將黃某送到醫院注射狂犬疫苗和破傷風疫苗。因傷勢較重,黃某又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15000余元,其中付某支付6700余元。雙方為黃某的其他醫療費如何負擔產生爭議,黃某為賠償訴至通州法院。

法院審理中,付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向法庭陳述,其父親養了一條狗,其聽說原告被狗咬傷后,出于人道主義送原告治療,而原告在治療過程中還使用了治療老年人病的藥物。

法庭調查發現,原告女兒多次與被告妻子協商賠償事宜,被告妻子將被告的手機號碼告知原告女兒。被告妻子還在微信朋友圈發送了一條信息,配文道:“咬了人的狗還能留不,不想把它賣給收狗的。”此外,周圍鄰居反映,原告受傷后是狗主人的老婆送原告去醫院治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確認咬傷原告的狗的主人為被告付某。被告作為狗主人,未能盡到管理義務,致使惡犬傷人事件發生,應當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受害人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9259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費用)。

被告付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一審原告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走訪的材料,可以確認狗主人為被告付某,一審判決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傷人惡犬的主人,在不能證明傷者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當對傷者的損失承擔責任。

本案的判決,給那些不文明養犬、不負責任的主人敲響了警鐘。養犬本無可厚非,但作為犬只的主人,必須要盡到管理和約束的義務。出門遛犬時,要給犬只拴好牽引繩、佩戴嘴套,防止犬只傷人事件的發生。同時,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也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未被約束的犬只時,要保持警惕,避免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