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夏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郭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事故,致郭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夏某雨天駕駛違反規定載貨的機動車,未降低行駛速度,觀察不夠,遇有情況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郭某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且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未確保行車安全,是事故發生的另一原因。夏某、郭某分別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經查,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郭某就其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小型普通客車屬被告夏某所有,夏某以“家庭自用汽車”的使用性質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而事故發生時,被告夏某駕駛該車輛從事營運行為,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夏某作為被保險人亦未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且其營運行為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故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主張免責,符合合同約定,予以支持。據此,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賠償郭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夏某按責50%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作出后,夏某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

在日常生活中,隨著網約車及私家車用于貨運的興起,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情形普遍存在,即從投保性質為家庭自用轉變為營運。若存在上述情形,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說明的情況下,商業三者險免賠。為確保車主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車主在投保時應主動告知保險公司車輛使用目的、現狀等,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如實投保相應險種,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加粗部分。若在投保后改變了用途的,也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辦理相應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