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常會對此加大限制,甚至強制要求疑似傳染病的勞動者休病假。近日,江蘇省昆山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18年11月入職某模具公司從事線切割工作,綜合月工資為9500元。2022年1月,張某經醫院診斷為肝功能不全,某模具公司因此要求張某提供肝炎無傳染性證明后再返崗。此后張某多次檢查,檢查結果均為未見明顯異常。公司考慮張某的病癥可能存在傳染性風險,擬將其從車間崗位調整至辦公室,張某考慮工資待遇差異不同意調崗。2022年6月,某模具公司又以張某肝功能不全為由強行安排其休病假,病假期間,某模具公司按照1824元/月(蘇州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標準向張某發放工資。2022年9月,張某以公司強制休病假、剝奪勞動權利等理由通知某模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認為某模具公司構成就業歧視,自己被迫無奈解除勞動合同,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某模具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差額、餐補等共計7萬余元,仲裁裁決支持了張某的部分請求,張某及某模具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從事的工作并非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崗位,某模具公司要求提供無傳染性證明才能上班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構成對張某勞動權利的不當限制。同時,張某雖經臨床診斷為肝功能不全,但并未因疾病不能從事原工作,且已提供醫院出具的乙肝二對半檢查未見異常相關證明文材料,某模具公司要求張某調崗構成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在調崗未成后強制要求張某休病假并按照蘇州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工資的行為屬于變相剝奪勞動者的勞動權利,構成就業歧視,亦構成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侵犯。綜上所述,張某以某模具公司拒不提供勞動條件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于法有據,綜合考慮張某實際在崗情況,法院判決某模具公司向張某支付工資差額9560.74元及經濟補償金29217.4元。一審宣判后,某模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平等就業是每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勞動者未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勞動者休病假,實質屬于變相剝奪勞動者勞動權利,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依法支持勞動者訴請,旗幟鮮明地對就業歧視的行為給予否定評價,對公司違法用工起到了懲治教育作用,也有利于反就業歧視理念的進一步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