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間,在明知王某1、陳某某、張某某、鐘某某、陶某某、左某某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經事先聯系,將上述人員信息提供給王某2(另案處理),后以人民幣10200元價格從王某2處購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共計6本,并以人民幣14400元的價格出售給上述人員。后因被告人李某某發現上述證件系偽造證件,王某2向被告人李某某退款人民幣6800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贓款人民幣11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又退出贓款人民幣3400元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綜合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等事實及量刑情節。最終,法院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且退出的違法所得144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道路運輸從業者的資格證書,作為國家權威認證的法定憑證。本案中,李某某非法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不僅損害了國家機關公信力,還嚴重擾亂國家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嚴格管理秩序,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隱患。法官提醒,證件必須通過正規渠道向國家機關申辦獲取,切勿因貪圖便利而誤入歧途。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均構成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