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后再喝酒,試圖逃避法律追究,這樣的做法真的管用嗎?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鄧某不僅沒有逃脫罪責,還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2024年某天晚上,被告人鄧某與朋友吃飯喝酒散場后,駕駛汽車行經某路口時與他人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與對方協商未果,明知對方報警,因擔心被處罰駕車逃離現場。因精神緊張,加上酒精作用,10分鐘后所駕車輛又與他人停放在路邊的汽車發生碰撞,鄧某再次駕車逃離現場,來到KTV包廂后大量飲酒,后在包廂內被交警查獲。經認定,鄧某在兩次事故中均承擔全部責任。經鑒定,鄧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86.4mg/100mL。

經法院審理認為,鄧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鄧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兩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均系從重處罰情節;其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合考慮鄧某的量刑情節,判決鄧某犯危險駕駛罪,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案已生效。

本案中鄧某酒后駕駛汽車造成交通事故,首次發生事故在明知對方報警情況下,不僅未等候處理,反而駕車逃離現場。二次發生事故后又逃逸,還在被查獲前“耍小聰明”再次飲酒,殊不知此一舉導致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286.4毫克/100毫升,法院以最終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法官提醒

根據法律規定,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可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因為行為人已經知道其要面臨執法檢查、處理,而不應當做出再次喝酒的舉動,如果做出這些舉動就可以推斷其是為了逃避追究,以最終的酒精含量作為定罪處罰依據。

夏日炎炎,又值各大體育賽事集中期,很多人選擇在夜間和朋友擼串喝酒,看比賽娛樂,但務必牢記喝酒不開車。企圖以二次飲酒的方式制造事實不清的亂象,不僅不能逃避,反而會帶來更重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