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在法官的組織下,陳某等58名退休職工領取了前東家支付的百萬“補償金”。

陳某等58名職工原系甲公司的老員工。2016年甲公司因自身業務發展受限,第三人出資收購該公司資產后成立某專用車公司。經甲公司安排,陳某等人至新成立的某專用車公司任職,同時,甲公司向陳某等人承諾:“非職工本人原因產生與新公司勞動關系解除的,甲公司承擔職工在甲公司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金(按每年2000元計算補償)”。自此,陳某等人在某專用車公司工作,直至陳某等人達到退休年齡,仍由某專用車公司繼續雇傭。

2022年5月,某專用車公司因經營困難,嚴重資不抵債被如皋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破產清算中,因陳某等人已達退休年齡,無法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陳某等人認為某專用車公司應當按照甲公司的承諾向其支付協議補償金。管理人認為,“補償金”承諾義務人為甲公司,甲公司與某專用車公司相互獨立,某專用車公司沒有給付義務。陳某等人找到某專用車公司破產清單一案的承辦法官。法官耐心向陳某等人釋法明理,告知其管理人作出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陳某等人因某專用車公司破產而面臨年老失業,又無補償而提出協議補償的訴求雖情有可原,但于法無據。甲公司早已停業多年,實際控制人正在服刑。如何化解陳某等人提出的訴求,承辦法官開展了進一步的調查。

在梳理某專用車公司債權的過程中,法官發現甲公司原控制人張某對某專用車公司享有債權。承辦法官隨即去獄中會見張某,向張某轉達了陳某等老員工的訴求,經過一番溝通,張某感念老員工對企業的多年付出,同意按照承諾標準在其債權分配款中優先撥付老員工的協議“補償金”。

在市矛盾調處中心的協同配合下,58名職工順利領取了該筆補償金。

“對破產企業職工的妥善安置是破產案件推進的工作重點。我們要始終以司法為民的工作理念兜牢民生底線,不斷探索為群眾辦實事的創新舉措,穩步推進破產工作,妥善處理破產案件中的民生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副院長吳劍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