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一些業主無視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企業勸阻,擅自將物品堆放在公共區域,造成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有權清理嗎?溧水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業主起訴物業公司清除相關物品損失賠償案件,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案情簡介

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為溧水區一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芮某某系該小區業主。芮某某起訴稱物業公司在小區清理雜物時將自己放在地下室儲藏室門口的部分裝修物品清理了(包括瓷磚約100片、鈦合金門3扇、自來水管約40米、木方20根、乳膠漆3桶)。物業公司負責人熊某稱芮某的建材長期占用地下室通道擺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之前物業公司在樓道張貼了公告,小區喇叭也多次進行廣播告知,要求業主清理樓道物品,而芮某某拒不搬離,物業公司為了清除隱患,維護廣大業主權益,遂予以清理。 

二、法院認為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予以配合。而業主對建筑物共有部分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就是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本案中,原告存放物品在自家儲藏室門口長達數年,而該區域也是共有區域,又對消防安全造成較大隱患,被告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管理規定,也應行使管理職責進行清拖,相關行為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無需承擔賠償損失的后果。

三、法官說法

公共區域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所有業主均應依法使用,保持過道暢通,不可在公共區域亂堆亂放雜物,堅決做到減少安全隱患,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或滅火救援的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