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之前我騎車沒戴頭盔被罰過,這次擔心還會被罰,就想逃過去。”當被問起為何在看到輔警示意停車檢查的手勢后仍不停車時,法庭上的被告人蔣某作出了此番回答。然而逃跑的結局卻不盡人意,原本只是幾十元的罰款,卻因為這一逃變成了刑罰,蔣某最終因妨害公務罪被南通通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23年9月5日8時許,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民警曹某帶領輔警施某等人例行在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張芝山鎮張江路與S336省道交界處的早高峰路口執行勤務,指揮、疏導交通秩序,并勸阻、制止交通違法行為。站在該路口北邊的施某,在看到蔣某從南邊騎著一輛載人電動車行駛而來時,發現蔣某及乘載人員均未佩戴頭盔,具有極高安全風險,遂立即打手勢示意蔣某停車接受檢查,停止違法行為。

接收到施某停車檢查信號的蔣某,想到自己曾因未佩戴頭盔已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過,害怕再次被處罰,蔣某非但沒有聽從施某的指揮停車接受檢查,更是在該早高峰路口駕車朝機動車道變道行駛,以為通過此種方式施某能夠不再注意到自己,而是去制止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其他人。殊不知,蔣某通過轉移注意力“溜之大吉”的“小聰明”,早已被施某識破。

察覺到蔣某變道行駛意在逃避檢查后,施某立即前往機動車道欲將蔣某攔下,同時再次示意蔣某停車接受檢查,不料卻被蔣某駕駛的電動車撞擊倒地,造成左腕舟骨裂隙骨折。蔣某在撞人后心生恐慌隨即報警,后被現場其他執勤民警控制。經鑒定,施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蔣某到案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積極賠償施某的相關損失。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駕車沖撞正在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致人輕傷二級,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結合蔣某系累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等情節,最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官提醒,法律尊嚴不容挑釁,公安機關執法權威不容褻瀆,配合、支持執法活動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如對執法活動有異議,可通過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切忌以過激行為蔑視和挑戰執法權威。同時,駕乘電動車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對交通參與者而言,既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