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僅是一項財產性權益,更是農民的精神寄托和家族傳承的象征。但是,許多人在宅基地被他人侵占時,是尋求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還是通過法院捍衛(wèi)自身的權益,許多人并不能區(qū)分這其中的差異。

近日,如東法院岔河法庭審結一起因宅基地引起的鄰里糾紛案件。

甲、乙系東西鄰居,甲的住宅位于乙的住宅東側,兩宅之間約有1.5米的巷子。乙利用甲的房屋的西墻,向南北延伸建造了圍墻。甲因其長期在外務工對此也未置可否。此后多年,甲外出務工回家,因圍墻而無法翻建自身的房屋。

根據甲向本院提交的不動產權證書,該土地使用者為甲,用途為宅基地,宗地面積126平方米,建筑面積90平方米,并有土地四至信息,有著具體的邊界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甲房屋西山墻及南北一線范圍內土地為甲的宅基地,乙在甲宅基地上建筑的圍墻侵占了甲的土地使用權。即使當時甲同意或未予以反對,但無法改變圍墻建在甲宅基地內的事實,雙方之間并無土地使用權互換、流轉、轉移等相關協議,現甲要求乙拆除圍墻,依法應當予以支持。據此,本院判決:乙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拆除建在甲西山墻南北一線范圍內的圍墻。

本案中,甲主張乙侵占了其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領取有限證件,四至明確,本院對其主張予以支持。如若甲不能明確其宅基地的四至范圍,或未領取有限證件,權屬不清,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由人民政府處理,并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