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孫晶晶,女,1990年5月1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0219900513202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在鹽城市亭湖區城西新村十二區24號,住鹽城市鹽都區潘黃街道濠景半島小區1幢403室。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17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于2018年8月7日被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罪犯孫晶晶因犯盜竊罪,于2023年4月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罪犯孫晶晶懷孕,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孫晶晶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12月11日,鹽城市鹽都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向本院通報,罪犯孫晶晶于2023年12月7日生育一女,2023年12月7日至今該局依法對其開展社區矯正監管。

因罪犯孫晶晶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孫晶晶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28日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